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 的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尊重捐赠人意愿,保证公益项目资金使用,为基金会控制日常经济活动与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公益项目、行政办公费用、投资理财项目 等均应纳入基金会的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三条 财务预算是基金会的综合业务活动计划,是全年公益活动的奋斗目标和活动纲领。
财务预算管理是基金会按年度预算编制依据和工作安排,向各部门下发预算通知,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通知要求编制部门预算,由综合部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汇总预算,并提交理事会研究、审批,是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应以下列条件为编制基础: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三)基金会公益活动开展计划和公益资金募集计划;
(四)参考基金会历史水平;
(五)对未来公益活动开展规划、前景的分析。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优先及公益项目资金使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
(二)坚持当年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70%,基金 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的指标控制原则;
(三)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统筹安排,确保切实可行,围绕公益战略实施;
(四)坚持战略指导性原则,体现基金会既定战略的要求;
(五)坚持整体优化原则,保证基金会公益活动的最大化, 符合捐赠人的意愿;
(六)坚持连续编制原则,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等应在一定期间内保持不变,不同期间应相互衔接;
(七)坚持可调整原则,遇有突发事件或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通过一定程序批准可以对财务预算进行合理修正;
(八)坚持上下结合原则,各部门上报到基金会的财务预算草案,由基金会根据年度总目标平衡汇总,由理事会确定,经理事审议批准后下发各部门执行;
(九)坚持基金会全员参与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以保证财务预算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权限
第六条 基金会的综合部负责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的日常管理工作,基金会的各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批,并负责组织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三章 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分为公益项目收入预算、公益项 目支出预算、行政办公经费预算和理财投资预算四个部分。
第九条 综合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上年度收入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条 上年度十二月份为基金会本年度预算的编制时间;预算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财务预算以人民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第四章 财务预算的审批
第十一条 综合部负责收集各部门编制的财务预算,并对各部门编制的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审核,并编制汇总预算提交理事会讨论审批,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五章 财务预算的执行、分析与调整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算一经批准,基金会的全部资源运用和业务活动应受制于财务预算的控制。综合部应根据理事会审议的全年预算指标层层分离,横向和纵向下达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项目的,由部门列示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综合部审核,报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追加预算项目的,部门应写出专题报告,综合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理事长、秘书长同意,再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在季末和年末,综合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会讨论。
第十六条 如遇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需进行财务预算调整时,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章 财务预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控制以及调整,均应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