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公益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公益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是指基金会通过将募捐获得的资产和原始资金增值的资产,用于章程规定的全部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志愿服务公益原则,依法合规原则,诚信非营利原则,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重大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年度预算目标计划。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行使具体项目管理日常工作的决策和审批权。基金会综合部和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一部、项目二部、项目三部、项目四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策划、立项和实施。
项目一部设在退役军人事务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项目二部设在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处,项目三部设在退役军人事务厅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管理处,项目四部设在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主要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相关帮扶项目的具体筹划、立项和实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由担任基金会理事的退役军人事务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由相关项目部负责人指定或由本人担任。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对项目管理负全责,综合部和项目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坚持部门负责与项目责任人负责相结合、各部门按职责相互配合、按程序审批的分工负责制度。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责任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 甄别、选择合格合作伙伴,包括捐赠人、执行人、受益人、审计机构等;
(二) 确保资助事项和受益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基金会章程;
(三) 确保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 拟定项目方案、执行管理和信息公示等管理活动;
(五) 确保项目符合本会宗旨,不得损害基金会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八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基金会各部门按本办法及基金会相关制度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保障项目安全、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九条 立项原则。根据《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及战略;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规定:
(一)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1.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基金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捐赠者指定用途,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基金会综合部门或相关业务工作的项目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3.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赠方或其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
4.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
(二)基金会自主立项项目的规定:
1.资助型项目: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书。具体执行办法:1)综合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呈理事会领导审阅批示同意后转发相关项目部门,由项目部负责与合作伙伴沟通、接收和完善项目建议书;2)项目建议书经项目部或专家委员会认真评估,按审批权限审批通过后,由专人制作项目立项报告;3)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立项报告经项目部、综合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通过;4)由基金会授权代表同受资助合作伙伴的代表签署项目协议书。
2.自主运营项目:由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按审批权限经综合部负责人、秘书长或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3.紧急的救灾类项目,按实际情况根据章程灵活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逐级审批程序和手续,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项目审批程序:项目经办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初审,综合部负责人复审,基金会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核。
项目金额审批权:3万元以下项目由综合部负责人签批,3万元-5万元项目由秘书长签批,5万元-8万元项目由副理事长签批,8万元-10万元项目由理事长签批,10万元以上项目由理事会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立项程序
(一) 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立项原则与规定,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捐赠者认可的项目执行方向基金会综合部或相关业务工作的项目部报送项目建议书。基金会综合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立项报告。
(二) 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的项目,如是资助型项目,则由项目部负责与项目执行方进行沟通和完善项目建议书;自主运营项目,由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三) 基金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如不召开立项评审会,则由综合部和项目部共同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审批;如召开立项评审会,则由项目部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联合综合部向秘书长提出立项审批。
(四) 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实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按照协议执行、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四条 由基金会与执行方签署项目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执行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协议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以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方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部负责项目监管,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主要职责是: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回复进度报告,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项目管理部门传签《项目支出审批表》,综合部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拨款;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绩效评估报告,基金会项目部会同综合部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二)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收到项目款后,须按协议约定向基金会提供合法的收款票据;
(三)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四)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综合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查与监督,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的监督管理由综合部、项目部和项目责任人负责。
(一)项目责任人对资助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台账,登记记录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进行阶段总结、调研问询记录、联系信函和成果验收等;项目负责人定期向理事会提交项目报告, 用于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二)综合部对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和账目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纳入项目台账;
(三)项目执行中期,经过理事会中期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或整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受资助单位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综合部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纠正,还要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五)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或协议约定,由基金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执行完结3个月内,项目部提交《资 助项目总结》。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基金会项目部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凡项目当年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当年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项目必须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根据项目需求,基金会每年会委托财务进行内部抽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项目部向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提交项目结项评估表,项目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关闭。由项目监管人完成对项目的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内蒙古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定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